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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防范和惩治卫生健康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12-23 浏览:5832次

各旗市区卫生健康委、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防范和惩治卫生健康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健全落实各级统计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现对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卫生健康委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

造假、弄虚作假负主要领导责任。其责任是: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主持学习贯彻上级有关统计法治建设的重大部署要求;推动建立责任体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指导制定并监督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计划举措;优化统计工作机制,健全统计机构,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

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管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责任是: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研究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严格依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指导开展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贯穿全程;协调解决统计保障中存在的困难,确保统计工作有效开展。

三、涉及统计职能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内设机构(所属单位)负责人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主体责任,其责任是: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等规章,落实业务范围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加强业务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明确专人负责,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健全并落实有关业务统计领域的调查制度设计、任务布置和数据质量控制制度;按照隶属关系和业务对口原则,加强对下级部门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检查督促。

四、统计人员按照工作分工和岗位职责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直接责任,其责任是:依法履行职责,如实采集、处理、存储、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坚持实事,恪守职业道德,对依法发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五、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计数据真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本规定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防范和惩治卫生健康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制定,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