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
时间:2020-12-25 浏览:11822次
一、目的:规范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机构管理水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适用范围:各部门、各临床、医技科室
三、具体要求:
1、全院各科室和职能部门均有责任受理病人和群众(以下简称投诉人)来信、来访、来电和其他邮件等反映我院医德医风、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服务收费、服务态度、院务公开、医患关系、医院环境等方面问题的投诉。
2、投诉人向有关科室和职能部门投诉的,受理投诉的科室、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稳定投诉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
3、受理投诉的科室和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投诉登记表》,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并经投诉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4、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投诉,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受理投诉的科室应当主动报告有关职能科,并引导投诉人到职能管理部门投诉。
5、科室或职能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投诉人反馈。当事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6、各科室之间要做好内部的投诉移交、沟通和协调工作。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受理科室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对重要投诉件院长应当批阅,分管领导应对分管工作的投诉信件做出批示,研究处理投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