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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药物用药原则

时间:2021-01-08 浏览:12636次

原则1、全程治疗

抗精神病药物治疗应遵循早期、足量、足疗程的全程治疗原则。一旦确定诊断,即开始药物治疗,并使药物达到足够的治疗剂量。待急性期症状消失后,仍需巩固治疗3―6个月。

原则2、小剂量起步

治疗应从低剂量开始,逐渐加量。在达到高剂量时需密切注意患者有不良反应,但一般情况下不能突然停药。

原则3、维持治疗

第一次发作后应维持治疗1―3年,第二次或多次复发者的维持治疗时间应更长一些,甚至是终身服药。维持治疗对于减少复发或再住院具有肯定的作用。维持治疗的剂量应个体化,可在急性治疗期剂量基础上进行调整。儿童或老年人对药物的反应比较敏感,一般应减半服用。

原则4、单独应用

无论是急性期治疗还是维持治疗,都应尽可能单独使用某种抗精神病药,只有治疗难治性病例时才考虑联合用药。

原则5、体现个性化

不同病人对药物的反应和副作用不同,因此,在剂量的选择上应遵循个体化原则。此外,由于不同的药物对心、肝、肾等主要脏器的影响也是不一样的,因此,如果患者患有某种躯体疾病,也应注意选择合适的药物品种和剂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