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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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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指南

入院须知

时间:2024-01-06 浏览:14854次

一、接到入院通知的患者请按住院处通知的时间准时来我院办理入院手续,过时不予留床。

二、办理入院手续,请携带门诊病历手册,患者因故不能及时到达,不提前办理入院手续。

三、非自愿住院治疗患者办理入院手续必须有监护人(或监护人授权的代理人)陪同,协助患者办理。

四、办理入院手续需出示以下证件和文件:

  1、患者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以呼伦贝尔市医保身份住院的患者);

  2、监护人(或监护人授权的代理人)身份证。由单位或公安机关送诊的,送诊人应出示单位公函、身份证或警官证;

  3、由监护人授权的代理人办理非自愿住院治疗手续,须出具监护人签字的委托书;

  4、已经在门诊签署完备的入院通知书(告知书)和通知单。

五、住院患者预交住院押金,详情可咨询住院处窗口。

六、支付方式:现金、支票、刷卡、线上支付均可。

七、住院期间患者可在病房随时查询费用情况,押金不足时要及时到住院处补交。

八、办理出院结算时必须交回预交金收据,刷卡者必须带回银行卡及签单,以便退费,否则无法办理。

九、患者住院时绝对禁止以下“危险物品”带入病房。

  1、尖锐物品:如各种刀、剪、针、钥匙以及玻璃或铁盒容器食品、化妆品等;

  2、长条物品:如绳、腰带、围巾、长筒袜;

  3、女性患者的月经带与乳罩或长毛巾、大手帕、硬底皮鞋等;

  4、易燃危险品:如火柴、打火机、各种酒等;

  5、贵重物品:如手表、收音机、首饰、钱币、存折等。

十、探视患者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0:30,下午:2:00—3:30。为了确保病房安全,节假日及双休日谢绝探视,如有特殊情况需和主治医师联系。

临床心理科直接到各病房探视,并主动将所带的物品经护士检查后带入病房。要按时离开病房,配合病房工作。

住院处电话:0470—7379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