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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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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司法鉴定

鉴定须知

时间:2020-05-12 浏览:17395次

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经自治区司法厅审核批准,于2010年10月28日正式成立“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许可证证号150310003)鉴定业务范围为法医精神病,拥有经验丰富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9名,均为多年从事精神专业临床 工作和精神司法鉴定工作的业务人员,承担了呼伦贝尔14个旗市区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拥有核磁、CT、脑电地形图仪、心理测量、脑诱发电位、脑功能检测、眼动测定、自动生化分析仪、精神压力分析仪等检查设备。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可 作为司法审判依据。

1、委托方应如实提供案件的有关情况和鉴定材料,因提供虚假情况或鉴定材料而产生的后果,由委托方负责。

2、需要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应提供被鉴定人案发时和发案前后各阶段的精神状态证明材料。

3、接受委托后,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方有权终止鉴定: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需要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当事人不配合鉴定工作的;出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的。

4、鉴定时限:从协议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遇到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延长10个工作日,需要补充或者重新提取材料的,延长约20个工作日。

5、委托方认为鉴定文书存在问题,可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天内提出。

6、鉴定过程中如需变更协议内容,由协议双方协议确定。

7、鉴定前委托方应提前预约,电话:0470-7379716   7379729


委托方报送鉴定材料

技术初审

核定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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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受理书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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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受理委托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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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支付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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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技术鉴定工作方案

 鉴定专家组技术分析评定

鉴定机构审核、负责人批准

鉴定报告文本交付委托方